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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三人撤销诉讼跟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何区别
释义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是有区别的。在进行审理撤销权的案件的时候,我们除了要注意撤销权的管辖的法院以外,还需要注意相关的法规的判决依据。从形式上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全新的独立诉讼制度,但就其内容看,以生效裁判错误作为实体条件,与再审的条件一致;从实质上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与再审并列的纠错程序。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应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适格的原告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2、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
    3、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二、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况有哪些?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以下证据属于“新证据”: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除此之外,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在民事诉讼现有的规定下,案外第三人同时享有两种程序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不能同时适用,两者之间只能选择其一。关于两种程序具体如何协调,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应当属于一般民事诉讼与再审程序相结合的特殊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可以参照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有关程序性规定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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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2:4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