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审查驳回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专利审查驳回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申请驳回是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予以驳回不授予专利的决定。 就中国专利审查程序而言,产生驳回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1)经初步审査,专利局认为专利申请明显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或需要申请人限期陈述意见或补正,经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仍认为不行的,予以驳回。 (2)经实质审查,专利局认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要求申请人限期陈述意见或修改,经陈述意见或修改后仍不行的,予以驳回。 (3)专利局在接到异议后要求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对所作答复进行审査后,认为异议成立的,予以驳回。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二、专利申请被驳回该怎么处理? 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首先,要认真阅读阅读驳回决定通知书,审查员在驳回决定通知书中都会写明驳回理由的,认真阅读驳回决定通知书,有助于了解理解审查员的意见,根据意见做出相应的处理。 其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如果觉得审查员的意见没有道理,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通知书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并同时缴纳复审的官费。在复审请求中要写明,为什么觉得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的意见不正确,在提交复审请求的同时也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克服存在的问题。最后,在提出复审后,若维持驳回结果不变,则可以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三、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本属于不予接受的情况时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不接受该修改文本的理由,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3款规定的修改文本。同时应当指出,到指定期限届满日为止,申请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如果仍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3款规定或者出现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3款规定的内容,审查员将针对修改前的文本继续审查,如作出授权或驳回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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