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由此规定可见,如何界定“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说意义非常重大。 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给受让人为例,该情形符合《民法典》第538、540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但是在该房产转让行为中债务人的行为至少有两个。 其一,债务人与受让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法律行为; 其二,债务人将房产登记过户至受让人名下的事实行为。 这两个行为中,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行为应是《民法典》第541条规定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行为”,五年除斥期间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理由如下: (一)从学理上讲,可以被撤销权所撤销的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或是准备法律行为,而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故《民法典》第538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应当指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二)过户登记是买卖合同的必然结果,所以,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实际上已是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之时,债权人的撤销权就应当同时产生。 (三)在实践中,若债务人与受让人签订买卖合同后,过户登记前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法院仍应当受理并支持,而不会等到登记过户后再行受理。 综上,债权人撤销权五年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应以相关合同书签订之日起算。 一、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 是除斥期间;主张撤销权时效是诉讼时效的观点认为,撤销权是请求权,即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不可以自行撤销合同,故撤销权的时效应为诉讼时效。主张撤销权是除斥期间的观点认为,债务人、第三人有诈害行为的,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因此撤销权时效,属除斥期间。民法典规定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和五年。债权人知道撤销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为一年。债权人不知道撤销原因的,自诈害行为发生之日起,为五年。期间届满,当事人撤销权消灭。 二、撤销权过了除斥期间如何救济 撤销权过了除斥期间无法救济。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有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才可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