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 证据 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 诉讼 ;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 起诉状 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 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