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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州企业搬迁补偿标准
释义
    一、《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用地回购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济补偿标准:
    (一)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需要改变土地利用用途的,其土地和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
    (二)对闲置用地的,按《苏州工业园区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认定处理;对低效利用土地的,其建成部分的土地和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空置部分的补偿按《苏州工业园区国有建设用地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三)对淘汰落后产业并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主动申请要求回购的,在城镇规划区外的按收回时点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
    (四)对出让土地使用年限已到期的,其土地依法收回,建筑物、构建物等由企业自行拆除或由园区土地储备中心按其残值评估补偿。
    (五)对企业主动申请要求回购土地和其他需要回购土地的,按收回时点的原批准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用地回购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对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济补偿标准:
    (一)行政划拨的企业用地按收回时点的原批准用途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的60%确定,建筑物、构建物等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二)原行政划拨后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企业用地,按原批准用途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扣除已使用年限后的现值的60%加上已缴纳出让金剩余年限对应的部分之和确定,建筑物、构建物等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三、《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用地回购实施办法》第十四条:非商业用房原则上不得改作商业用途,经有权部门批准改为商业用途并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其土地价格按商业用途评估确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的,仍按原用途认定补偿
    四、《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用地回购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回购资金由回购实施单位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和安排。回购资金原则上应开设专户,设立明细台帐,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并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用于支付回购所需资金应全部缴入该专户,发生回购业务需要支付时,凭合同按规定拨付。
    五、《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用地回购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回购实施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范操作,并接受园区管委会、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以上就是苏州企业搬迁补偿标准,在进行了解的时候,可以参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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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5:2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