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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及撤销合同分别产生的原因
释义
    (一)有效合同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具备以上有效条件的,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不能发生合同应有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由于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这些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订立之时尚不能确定,须依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效力。这类合同包括以下几种: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但表见代理除外。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撤销进而使其无效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包括: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第三人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具体情形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在民法通则中,这类主体所为行为被列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正,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根本无代理权;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立之合同,新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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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7: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