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医院(来院途中)死亡的由医院负责出具死亡证明;院外死亡(120出诊的除外)由死者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出具死亡证明。 1、正常死亡:人去世后,要取得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故去,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在家中故去,由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家属持该证明到附近医院保健科换取正式死亡证明。 2、非正常死亡:包括因意外事故如车祸、工伤、煤气中毒等原因,和非意外事故如凶杀、自杀等原因去世的人。非正常死亡者应由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这个必须要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殡仪馆才会接收遗体。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