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管不出示执法证执法行为有效吗 |
释义 | 城管不出示执法证执法行为没有效。 没有执法证不可以执法,必须出示相关证件才能进行执法。如果城管执法人员违规执法的,可以向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举报。或者向上一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撤销或者更改其执法行为,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城管的职能范围: 1、市容环卫。包括沿街立面装修的监管,招牌、广告牌设置的监管,渣土运输、消纳的监管,店铺超出门窗经营,沿街晾晒,公共场所派发小广告等等很多项。主要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 2、市政公用。像什么往雨水管道排放污水,用消防栓取水,挖掘道路有没有经过审批之类。依据的法规很多,比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3、城市规划。就是查处违章建筑。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各种地方性法规; 4、城市绿化。查处破坏树木、破坏绿化设施的行为。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各地方性法规; 5、环境保护。处罚经营场所噪音,直接向河道排污,工地不采取措施防止扬尘等等一些行为。依据的法规很多但往往只有几条是城管管的; 6、交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人行道、广场的乱停放等等; 7、工商。处罚无照的流动摊贩。这也是城管闻名世界的原因。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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