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如何确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宣告死亡制度是我国民法确定的一种推定 自然人 死亡的制度。所谓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是指在生理上的明确无误的真死。一种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事实上也可能死亡,也可能没有死亡。 二、谁可以宣告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一)设置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二)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比宣告失踪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要长。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方可申请其死亡。 (三)申请人不尽相同: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顺序的限制;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顺序限制。 (四)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公告期为3个月以外,公告期为1年。 (五)法律后果不同: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仅发生设置其财产代管人等法律后果;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