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驳回申诉后,当事人还能否继续申诉? |
释义 | 刑事案件申诉被驳回后可继续申诉,法律依据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可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申诉,如有确凿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错误,上级检察院可直接受理。若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申诉,上一级检察院应受理。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申诉被驳回后是可以继续申诉的。但申诉人如果有大量事实、确凿的证据说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况,可以继续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申诉。刑事案件申诉被驳回后可否继续申诉的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拓展延伸 申诉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申诉被驳回后,当事人仍然有几种救济途径可供选择。首先,当事人可以考虑向上级机关或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寻求进一步审查和裁决。其次,当事人可以寻求行政复议,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原决定。此外,当事人还可以考虑采取其他法律手段,如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等,以维护自身权益。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选择适合的救济途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结语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申诉被驳回后,当事人仍可选择向上级机关或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寻求进一步审查和裁决。此外,还可考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等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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