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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过两级法院驳回申诉怎么办?
释义
    当法院驳回申诉后,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需提供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最高人民法院申诉需提供申诉状、裁判文书等。申诉主体必须按规定程序、方式提出申诉,并维护社会秩序,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申诉是当代社会中对不服判决的一种合法途径,驳回后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
    法律分析
    一、经过两级法院驳回申诉怎么办?
    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需要哪些材料
    1、一审裁判文书
    2、二审裁判文书
    3、再审申请书
    4、请务必带上裁判文书的原件供法院核对
    所谓裁判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且生效裁判文书的级别必须是省级法院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应当提交材料及要求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富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申诉的,应当富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4、申诉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诉主体有哪些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刑事申诉主体义务和要求有以下四点:
    1、必须按决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如案件未处理完毕,可以向正在办理的部门反映情况,不能进行复查程序;再如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诉,超过这个法定时效申诉的就不一定能立案复查;还有依照部门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申诉,不得以申诉为借口到司法机关无理缠诉或越级申诉。
    2、必须按决定的方式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出具申诉书,并附原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委托他人申诉的要有委托书等。
    3、不得因提出申诉而停止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4、必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申诉人不得以判决、裁定或决定不公受冤、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为由,滥用申诉权,无理取闹,妨碍公务,或诬告陷害他人,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在当代的社会,相关的人员如果对于案件的审理情况不服的话,那么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的,当然申诉的相关的请求是需要通过书面的材料提交的,而且人民法院驳回这样的一种申诉的请求之后,如果对此还是不满意的话是可以申请提出检察建议。
    结语
    经过两级法院驳回申诉后,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以下情形之一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一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二是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三是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人民检察院将在三个月内审查申请,并作出提出或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请注意,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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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0: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