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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徽产假新政策
释义
    安徽产假新政策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具体如下:
    1、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
    2、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法律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份额;
    (四)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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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5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