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孩子在法律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坐校车过程中受到伤害,幼儿园承担的过错推定责任。幼儿园只有证明自己尽到了保护、管理职责,才能对幼儿在受到的伤害免责。通俗的讲,幼儿园在幼儿伤害发生后将成为第一责任人,除非其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即法律首先推定幼儿伤害发生后,幼儿园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另外肇事车辆和司机也要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有保护孩子的义务,如是幼儿园的疏忽造成的,幼儿园承担全责:《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章,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果孩子本身并无过错,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幼儿园如存在管理上疏漏,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二、如果是其他小朋友的过错造成的,则幼儿园与小朋友的父母承担连带责任。小朋友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对小朋友造成其他学生损害的,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监护不利,存在疏忽管理的,也须分担责任,二者之间是连带责任。 拓展资料:具体的比例划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再予以明确。原则上,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小孩受伤纯属意外。双方皆无过错。应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置。如果老师和保育员未擅离职守,已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有时,小孩的跌倒属于瞬间发生的意外事件,如果幼儿园及时通知家长,并在第一时间将小孩送至医院进行治疗,说明幼儿园已积极采取举措救护受伤学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章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