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民监督委员会任职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1、本村村民代表,为人正派,无违法乱纪行为; 2、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基层各项涉农政策,且有协调议事能力; 3、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4、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热衷于公益事业。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职责是什么 村民监督委员会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按照民主监督的要求,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对村两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村各项管理制度情况实行监督; 2、监督党务公开工作,根据党员群众要求向村支部提出意见、建议; 3、检查、监督村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审核公开内容; 4、对村级事务的管理,尤其是公益事业、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管理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 5、参与村干部上考下评活动,并评议村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6、对村两委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决策、决定以及群众反映村干部违规违纪的行为,及时与村两委协商和质询,并报告乡党委或纪委; 7、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实施的其他监督职责。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运行规则 1、监委会组织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由监委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2、监委会主任应列席村委会会议或村两委会议。 3、监委会下设各组按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职责分工对村民委员会的相应工作进行监督。 4、监委会应每季度听取下设各组工作汇报;每半年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听取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汇报,评议村民委员会工作,并进行半年度满意率测评。 5、监委会应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组织全体村民代表,每年对村民委员会进行年终述职测评,并进行信任度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不信任票数超过应到会村民代表人数30%的,由村党组织和监委会对其进行谈话和告诫;不信任票数超过50%的,由村党组织找其谈话,按照村干部承诺辞职制度的有关规定,视情劝其辞去现任职务,对拒绝辞职的,应按照有关法律启动罢免程序。 6、监委会成员的免职和补选:监委会主任由村党组织成员兼任的,如果其党内职务被免职被免去,其监委会主任职务也应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监委会主任由非村党组织成员担任的,因违法违纪而不宜继续担任的,应由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由党组织提出,由村民代表会议实施罢免。监委会成员因违法的,自立案之日起停止履行职务,判刑后其成员资格自动取消;监委会成员违纪的,应由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由村党组织提出,由村民代表会议实行罢免。 7、监委会成员因故缺位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补选;监委会成员不足三人的,应当补选。补选工作由监委会主任主持,主任缺位的,由副主任主持。补选按本意见规定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 8、监委会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接受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管理,监委会至少每半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年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对监委会成员进行年度信任度测评,若不信任票数超过应到应到会村民代表人数50%的,其监委会成员的职务自动免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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