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居委会不能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居委会不是小区的产权人,既不享有业主的权利,也不必承担业主的义务。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不能代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来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