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议两公开工作流程及制度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步,社区党支委会提议。对社区内重大事项的提议,由社区党支委会在充分征求党员、居民代表及广大居民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符合上级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本社区发展实际、符合群众意愿的原则,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第二步,社区“两委”会商议。根据社区党支部提出初步意见,组织召开社区“两委”联席会进行商议。在商议之前,社区党支部书记提前将支委会提议内容与居委会主任通报并充分沟通。同时,提前将议题口头或书面告知“两委”班子成员,然后召开会议,组织“两委”班子成员讨论、发表意见。对有分歧意见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第三步,党员大会审议。将社区“两委”会商定的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第四步,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对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意见,由居委会主持召集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讨论表决。居委会要采取适当方式,使居民代表或居民充分了解决策的动因、事项和预期目标效果。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参加会议人数必须达到居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召开居民会议决议,应当有本社区18周岁以上的居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的代表参加,讨论事项必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表决未能通过的事项,要认真分析,如果决策确实错误要及时终止;如果因条件不成熟或措施不完善而被否决的,要进一步完善实施意见,待条件成熟后再重新进入“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第五步,决议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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