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拘留所在收拘被拘留人的时候,会检查被拘留人的身体和随身所携带的物品。拘留所会先进行登记,再统一管理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和现金等物品。如果检查出违禁品和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拘留决定机关会对其进行依法处理。拘留期满后,拘留所会给被拘留人分发解除拘留证明书,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拘留所民警应当与被拘留人当面清点、核对后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执,一份连同物品、现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