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的定抚、定补生活费,每月10日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工业集中区民政办公室发放。 二、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金每月持伤残证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工业集中区民政办公室领取。 三、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保健金每年的1月份,凭革命伤残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革命伤残人员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工业集中区民政办公室领取。 四、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凭《义务兵优待金卡》,于义务兵退伍的次年,到区民政局领取;义务兵待分配期间享受半年生活费,每月发放标准按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优秀士兵、立功人员的奖励费,凭《优秀士兵证书》、《立功证书》,到区民政局登记,由市民政局审核后,区民政局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