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上未规定 行政复议终止 的最长时间,因为 行政复议中止 执行没有具体期限的限制,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 行政复议案件 的审理。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利救济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是一种准司法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范围包括: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3、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