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股东出资纠纷案件的管辖的情况,在实践中,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一般是指公司董事会等重要机构。因为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对外代表公司的。在实践中,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一般也指公司的主要营业地。 主要办事机构,可能在登记地,也可能在营业地,而营业地可能有多个主要的营业地、次要的营业地。 会出现哪些问题? (1)主要和次要营业地难以区分,主要营业地未必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样往往会发生管辖异议。 (2)增加了原告的取证难度。原告起诉时必须去实地勘察营业地,并取得照片等初步证据。 (3)登记地具有唯一性,一般以登记地为当然管辖地。公司可以建立多处生产、营业场所,但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应当是在为其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的辖区内。营业地也可以管辖,对方提出管辖异议的,经查该营业地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可以继续管辖,经查该营业地不是主要办事机构的,应当移送登记地管辖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 综上所述,如果说股东出资出现了纠纷的话,那么这个一般来说是在公司的主要营业地来进行管辖的,或者是登记的地方,如果股东不按合同出租的话,可以申请变更股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