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上海经济犯罪主要关押监狱在上海市级监狱。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1至2人,下设管教、生产、总务等工作机构。监狱实施的劳动改造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狱对犯人实施严格管制并严密警戒,必要时可单独监禁。在刑期已满,侦察、审判机关通知应当释放或假释的情况下,监狱按期释放犯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