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开发商迟迟不办房产证 |
释义 | 为什么开发商迟迟不办房产证: 1、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没有取得完整的五证 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如果五证中缺少任何一证,都不可能办到产权证。比如开发商若缺少五证其中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没有在土地上建房子的资格,就算建了房子也是违规的;而且开发商没有出售商品房的资格。购房者购买了这样的房子,无法在房管局备案,因此,房产证根本办不下来或要很长时间才能办下来。 2、房屋质量检验不合格 想要顺利取得房产证,新房验收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也就是说,只有验收合格的,开发商才可以将房屋交付给买房人使用,这是交房的条件。若开发商建好的新房存在质量问题,无法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就不具备交房条件,交不了房,也就无法办理房产证; 3、开发商已经破产或者被取消资质 如果开发商破产,其开发的项目就会烂尾,如果找不到新的开发商接盘开发的话,房产证就很难办理下来; 4、项目仍然处于抵押状态。 如果开发商取得五证,并已取得大产权证,但开发商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了别人,同时出售该房屋,且开发商不能及时履行到期的债务,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的话,开发商就不能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购房者甚至连居住权都没有,最后购房者只能是通过诉讼来要回所付的房款。 开发商办不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1、房产证办理受阻的原因最为常见的原因是开发商的失误,包括建设工程证照不全、房屋销售许可程序瑕疵、文件材料递交失误甚至开发商资质不够等问题。由于此类问题导致房管局不予办理房产证,购房人当然可以选择退房,法院也应当支持。比较普通的情形是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房产证受阻,包括不按许可时限办理许可事务、违规处理事务、索贿寻租或推诿等。遇到此类问题,法院首先陵冲明排除了开发商的责任;那么,购房者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呢理论和实践中对比并不明确。购房者个人原因导致房产证受阻,这类情况极为罕见,可是,在立法过程中,开发商就是依据此类情况左右了高院的司法解释,将开发商责任限定在“因出卖人的原因”之内的; 2、开发商办证受阻的违约责任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产证,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房产证未能按期办理,同时,还要求购房合同中双方没有特殊约定。一般而言,开发商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办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在建房屋于交付使用后90日内;竣工房屋自合同订立90日内; 3、关于房产证受阻特殊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房产证违约责任的司法解释时,给购房者留下一个隐蔽的余地,即“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晌”。可是,在现实中,开发商往往千方百计的规避该问题,糊弄购房者;甚至,有些购房者根部不知道利用该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糊里糊涂的就签订了开发商“制作”的协议尺告。在签订认购书以及正式购房合同时,购房者一定要利用好开发商及售楼小姐非常迫切的心态,或者说,只有在您缴纳定金之前,购房者在开始商眼里才是上帝,此后,便一文不值了。所以,此时,购房者一定要将自己的要求写进合同,比如,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0天内,开发商必须完成房产证的办理并按时交付房产证,否则,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4、开发商违约责任范围的缩小司法解释中一句“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将开发商的违约成本降到几点:行政机关的原因或者购房人个人原因,开发商均不成单责任;同时,更为离谱的是,部分法官的态度是只要开发商完成产权登记备案工作,不论房产证能否最终办理完成,开发商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只要开发商没能如期完成房产证的办理,他们便辩称不是“出卖人的原因”,而且,由于开发商与房管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房管局往往出面保护开发商,主动揽下责任,房管局独揽责任的底气在哪里在于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特殊关照,一般情况下不给立案。 综上所述,购房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处境几乎无法改变,除非如前述,缴纳费用之前在协议中写清楚,让法官没有“选择”的余地。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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