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包括的类型: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满3年,自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以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国家紧急情况或者非常情况下,或者为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给予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五十条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