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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房产过户需要交哪些费用
释义
    关于房屋过户需要交纳的费用有:
    1、营业税
    对于不满2年的二手房对外销售时要征收相应的营业税,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时可以免征营业税。
    2、契税
    普通住宅为成交价的1.5%,非普通住宅为成交价的4%。
    3、个人所得税
    征收方式是以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收入,税率为20%。
    4、印花税
    个人在出售房屋时,买卖双方需分别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同时买方还需按“权利许可证照”税目缴纳5元的印花税。
    5、其他费用
    此外,还需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7%、3%、1%分别缴纳。
    一、新政下的二手房交易税费
    普通住宅:
    卖方:
    不满两年(无论是否唯一)5.6%
    满两年不满五年(无论是否唯一)1%
    满五年唯一住房免税
    满五年不唯一住房1%
    买方:
    购买90平以下房产的1%
    购买90平以上房产的(唯一住房)1.5%
    购买90平以上房产的(不唯一住房)2%
    商业房或公司产权:3%。
    城市维护建设税
    营业税的7%。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的3%。
    个人所得税
    普通住宅2年之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出售公房:5年之内,(售房收入-经济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20%,其中经济房价款=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积。出售不是家庭唯一住房的个税按房价的1%征收。
    交易手续费
    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印花税
    房屋成交总额×0.05%(2009年至今暂免)。
    营业税
    2011年1月27日新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废止)住宅5年内:房屋评估总额×5.6%;5年或5年以上普通住宅无营业税。
    (最新)住宅2年内:房屋评估总额×5.6%;2年或2年以上普通住宅无营业税。
    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2]
    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4]
    对于非一线城市,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拍卖房的税费有哪些
    购买法院拍卖房产需要交的税费手续费有:
    (一)契税: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础上上浮16.7%)、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等三个条件的,视为普通住宅,征收房屋成交价的1.5%的契税。反之则按3%的契税来缴纳。2.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05%的印花税。
    (二)营业税:购买时间在两年内的房屋需缴纳的营业税为:成交价×5%;两年后普通住宅不征收营业税,高档住宅征收买卖差价5%的营业税。
    (三)城建税:营业税的7%5.教育费附加税:营业税的3%6.个人所得税:普通住宅2年之内:售房={售房收入-购房总额-(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出售公房:5年之内,(售房收入-经济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20%,其中经济房价款=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积。如果是5年以上的普通住宅,那么就免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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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2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