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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情形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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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2: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