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包括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刑事犯罪,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二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决定逮捕和提起公诉,并结合办案进行预防; 三是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是对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是否正确、民事、行政裁判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是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包括: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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