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按 法定结婚年龄 (女20周岁,男22周岁) 结婚 的,可享受3天 婚假 。 符合 晚婚年龄 (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 晚婚假 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此假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 丧假 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 工资 。 法律客观: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的职工结婚,如果属于晚婚的,可以享受奖励婚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