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用户在初次办理时,需携带车辆行驶证正本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交款单位与车籍不一致的公车的单位介绍信,到长春东收费站、吉林收费站、四平收费站、延吉收费站、敦化收费站、德惠收费站、伊通收费站、扶余收费站均可办理,办理时仅需交纳电子标签费15元,预存通行费不少于1000元,若多存应以500元倍数增加。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工作人员将在办理车辆的风挡玻璃或天窗上粘贴标签。如果该车风挡玻璃和天窗均贴有金属防爆膜,标签将不能发挥作用,车主须自行到汽车美容店或汽车修配厂等地将防爆膜切割出10cm×20cm的窗口,用于粘贴电子标签。标签粘贴完毕后,用户便可上路行驶。每次通行高速公路时,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将从预交的通行费中自动扣除当次高速公路通行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二)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联网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