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长春市暂住证如何办理 需要的证件如下: 1、申办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申领人年龄为18周岁至49周岁的,其本人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婚育状况证明; 了、确定居佳一个月以上的佳所证明,包括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入住证明等。 【法律依据】 《长春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暂住人口是指除寄住人口以外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暂住和本市跨县(市)、区以及乡镇暂佳三日以上的人员。 1. 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暂住在出租房内的,还应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协议,证件地址与办证人实际暂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的实际居住详细地址; 3、暂佳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部需集体办证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流动人口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暂佳地详细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 基本情况的申领《暂住证》名册;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店业单位,提交暂住旅店业单位出具的在住证明; 5、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