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27 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可以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次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你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根据医院部门证明给予一定的时间产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其所在单位应该每班劳动时间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事件,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次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在喂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比较单位应按照国家与相关规定,以自然或连办的形式逐渐建立女职工卫生室,无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