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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
释义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文 件 号】汇发〔200〕20号【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颁布日期】200年07月03日【实施日期】200年07月03日【正 文】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出口收汇核销单是跟踪、监督出口单位出口后收汇核销和出口单位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重要凭证之一,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口单位以某些监管方式(即上的贸易方式)办理时,并不一定有实际货物出口,同时不发生外汇交易,不需办理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出口申报和核销手续,现根据海关目前正在使用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结合货物实际出口及收汇核销情况,将监管方式与出口收汇核销的对应关系分为“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和“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两种类别(详见附件)。现将有关具体做法规定如下:?一、海关在审核出口货物时,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确定出口单位申报的出口货物是否需要验核出口收汇核销单。?二、凡监管方式属于“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时,海关必须验凭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办理核注核验手续后,按规定上报电子数据,外汇局将跟踪监督出口单位收汇核销。?三、凡监管方式属于“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时,海关不再验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外汇局不办理收汇核销。?四、根据海关总署对货物监管方式的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将随时联合调整并公布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与出口收汇核销对应关系的分类。?五、海关总署在海关计算机逻辑检控表中相应调整控制条件,对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如果没有填写核销单号,或填写不规范,则不予受理。?六、实际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和海关总署通关司反馈。七、本通知从200年8月日起执行。??附件: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与出口收汇核销对应关系分类表二OO一年七月三日????????附件:???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与出口收汇核销对应关系分类表??一、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一般贸易(代码00)?2、易货贸易(代码030)?3、来料加工(代码024)?4、来料深加工(代码0255)?5、补偿贸易(代码053)?6、进料对口(代码065)?7、进料深加工(代码0654)?8、货样广告品a(代码300)?9、对外承包出口(代码3422)?0、有权军事装备(代码390)?、无权军事装备(代码3939)?2、边境小额(代码409)?3、对台小额(代码4039)?4、退运货物(代码456)?5、进料料件复出(代码0664)?6、进料料件退换(代码0700)?7、进料非对口(代码075)?8、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9、对台贸易(代码0)?20、保税工厂(代码25)?2、出料加工(代码427)?22、不满一年(代码500)?23、租赁贸易(代码523)?24、寄售代销(代码66)?25、三资进料加工(代码225)?26、旅游购物商品(代码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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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7 14:2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