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规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虽然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管辖分别作出了规定,但对两者竞合时管辖权如何确定却没有规定,因此在个案处理中基于两者竞合导致的管辖权争议从未停止过,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当事人在管辖权方面的争议更加复杂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方面:1.频繁变换诉因,争取本地法院管辖。2.混淆案件诉因,滥用选择请求权。受害人在责任竞合时,没有合理选择其一提出赔偿请求,而是将违约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一并起诉,形成统一的请求权。3.频繁提出管辖权异议,争取责任竞合规避。诉讼是原、被告之间的攻防,针对原告的诉讼,尽管实体法规定,人们或当事人对其行为和后果应负法律责任,但被告仍积极防御,特别是在责任竞合情形下,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规避可能加重己方责任的请求权之诉,或积极争取可能减轻己方责任的请求权之诉,为达到上述目的,被告方可能抓住案由上的缺陷,频频行使异议权。二是法院方面:1.案由确定不明,客观上留下了管辖权争议的空间。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或是表达能力限制或是一些人为的因素,诉讼理由与诉讼请求有时会出现词不达意、甚至自相矛盾的情况,给法院确定案由带来了不小的难度,使法院在确定案由时举棋不定。而案由是对当事人争议的高度概括,体现着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诉讼种类以及案件的审理范围等诸问题,也是法院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客观上要求法院确定得当,才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