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关于表见代理的类型。 根据本条的规定,按照表述的顺序排列,表见代理的类别共有三种∶ (1)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3)代理权消灭后的表见代理。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要件: (1)无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 (3)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表见代理四个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相对人出于善意;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权代理。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中,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往往与本人具有过失有关,但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观上有过失为必要要件,即使本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七章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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