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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民事案件法院不予调解
释义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不予调解的如下:
    1、适用特别程序的;
    2、适用督促程序的;
    3、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
    4、适用破产还债程序的;
    5、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具体如下: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8、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9、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综上所述,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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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1:3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