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除调解书你们双方约定的利息外还要支付未清偿部分债务的迟延履行金,利率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计息规定如下: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3、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法律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相关规定有哪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以上是关于法院调解书被告不执行怎样计息的法律知识,您学会了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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