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冠肺炎实施方案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总体要求:以“街道—社区—小区—楼栋”“四级”网格化管理为抓手,进一步压紧靠牢责任,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体防控策略,坚持及时发现、快速处置,不断巩固防控成果,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力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 1.提高健康素养。充分利用微信群、小喇叭、电子屏、宣传栏等形式开展疫情防控知识与健康生活方式宣传教育,引导居民成为自己健康管理第一责任人,养成“一米线”、勤洗手、戴口罩、公筷(勺)制、咳嗽或打喷嚏时注意遮挡、不随地吐痰、注重体育锻炼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倡导科学饮食,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让健康生活习惯常态化。 2.加强行为引导。组织网格员、网格协管员、离退休党员干部、居民志愿者等,对小区、街面、公园等公共场所中不戴口罩、扎堆聚集、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安全、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引导。 3.深化环卫整治。结合迎接国家卫生县城复审工作,集中开展居民小区环境卫生整治,确保环境整洁卫生,无卫生死角,无违规饲养畜禽,垃圾日产日清;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防治工作,不断完善防鼠防蝇设施,有效清除孳生地,降低疾病传播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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