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我国有权依法颁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