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统一职工医保首次参保与待遇享受政策。 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的“首次参保”,仅是指参保人首次办理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包括医保关系转移。 二、明确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与待遇享受政策。 1、参保单位须按时足额连续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4月1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含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中断缴费,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享受待遇;从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待遇享受;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医保个人账户正常发放。 2、从4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不含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中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享受待遇。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从正常缴费的次月起,恢复待遇享受,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正常缴费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含缴费当月)。灵活就业人员补齐中断期间欠费的,补缴期间只计算缴费年限。 3、正常缴费指当月医疗保险费应于当月或当月之前缴纳,并于当月末之前到账,以到账日期为准。 新政策执行后,加大了用人单位的缴费责任。由于欠费后将会直接影响到参保职工个人的医保待遇。滕州市医疗保障局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务必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免影响个人医疗保障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