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金税四期是中国实施的“金税四期”计划的第四期,是第三期全新升级。 金税四期对个人征税的措施: 1、建立纳税人“一人式档案”,实现了从“人找数”填报到“数找人”的转变; 2、对个人及关联者银行账户进行全方位监控; 3、对个人通信数据及行动轨迹的分析,对个人行为的监控。 金税四期对高净值人士的影响: 1、公转私或者私转公等隐匿收入、转换收入将变得困难; 2、公款私用,不要发票购买省税产品将会被稽查; 3、分散发放薪酬避税已经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4、税收“洼地”不再是避税天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