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2)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2)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一、租赁期间届满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综上述,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除另有约定或者可以拆除以外,承租人不得要求赔偿装饰装修费用。 二、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