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上了失信黑名单想要解除的,当事人就应当尽快履行其法定义务,法律规定的法院会删除失信信息的情形包括: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