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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虚假出资的行为特征及主要表现是什么
释义
    单位虚假出资是指单位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本质特征是单位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该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的要件包括具有犯罪的意思、着手实行犯罪以及齐备了犯罪的全部要件。不真实出资的不作为行为一直延续,直至给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
    法律分析
    1、实践中单位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2、单位虚假出资是指单位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本质特征是单位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本罪中虚假出资行为,即单位作为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应当交付的出资额(含货币、实物)或者未办理出资额中的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行为。本罪中的虚假出资行为属于不作为。
    所谓不作为,即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作为单位股东的行为人,依据中国《公司法》规定,负有真实出资的义务,且这种义务是能够实行而行为人却不实行的,并造成或可能造成侵害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危害后果;因此该虚假出资行为构成不作为。
    不作为犯罪的既遂
    1、必须具有犯罪的意思。
    本罪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虚假出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具有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行为人认识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有真实的出资义务否则可能侵害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而拒不履行,说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并希望这种结果出现。
    2、必须着手实行犯罪。
    其不作为行为的时间起点应以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履行真实出资行为的时限为准,当该时限届满就可以认为是犯罪行为(不作为)的着手。
    3、必须齐备了犯罪的全部要件。
    不真实出资的不作为行为一直延续,直至犯罪结果-上述《规定》中列明的情形出现:
    (1)给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50万元人民币以上;
    (2)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即债权不能履行之日起或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之日起,就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已经既遂。
    结语
    单位虚假出资行为涉及多种形式,包括虚假银行进账单、虚假实物投资手续、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虚假出资行为属于单位股东的不作为,即明知应履行真实出资义务却故意不履行,造成了危害后果。构成不作为犯罪的要件包括具有犯罪意思、着手实行犯罪以及齐备了犯罪的全部要件。当给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时,虚假出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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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6: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