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没有实质交付货币、实物或没有移交财产的所有权,和代收股款的银行相互串通,然后银行出具相应的收款证明,或和资产评估、验资机构进行串通出具相关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如果虚假出资的情节属于严重的,会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中量刑,还要罚罚金。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