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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荥经县搬迁房屋补贴标准
释义
    荥经县搬迁房屋补贴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农用地为39400元/亩,非农用地为19700元/亩。
    2、被征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成片的(含青苗)按2430元/亩;其余地上建(构)筑物和零星林木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3、征收土地中,对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果木,抢建的构建筑物;
    (2)屋顶种植的果树、花草、树木、屋顶鱼池,鸽笼等养殖业及设施;
    (3)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
    (4)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5)废弃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天然石坝、野生植物;
    (6)征地后按规划需要恢复或者重建的道路、堤坝、沟渠等公用构筑物;
    (7)其他经认定不予补偿的。
    房屋拆迁补偿款的领取流程:
    1、凭拆迁协议、封房证、户口本、身份证、本人或者直系亲属代理,需要带代办人的身份证以上都需要原件;
    2、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实施单位报县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征收补偿款,征收补偿款直接打入被征收人个人账户,被征收人交房后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本人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补偿款。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提取现金。
    综上所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农用地为39400元/亩,非农用地为19700元/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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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7: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