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想把小孩送到福利院,不知道需要那些条件,能不能送? |
释义 | 儿童福利机构应收留无法查明父母或监护人、父母死亡或失踪且无监护资格、父母无监护能力且无其他资格人、法院指定监护人或其他法定要求的儿童。转送孤儿、弃婴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如见证人证明、公安机关证明、残疾证明等。 法律分析 结论:需要看具体情况。解析:转送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须由转送孤儿、弃婴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有关材料,包括:(一)两上以上见证人对捡到的弃婴的地点和弃婴的性别、年龄、健康状况、体貌特征、衣着的证明。(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父母、家庭住址的证明、并由经办民警签字。(三)弃婴案件见证人的本人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四)残疾儿童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状况证明,并附残疾儿童照片。(五)孤儿案件须有孤儿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六)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盖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七)孤儿法定监护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结语 结论: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无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父母死亡或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儿童,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儿童,以及被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对于转送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的申请,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具体情况需根据相关证明材料来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八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养和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七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六条 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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