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三条、第四百零四条规定:1、对于车辆行使抵押权的方式为对车辆进行变卖或者拍卖。抵押权人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是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合理价款已经取得该抵押财产的买受人。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三条、第四百零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