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隐瞒怀孕入职的女员工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与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在员工无过错时,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一般而言,女员工怀孕是其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女性享有的基本权利,怀孕与否也不是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为由辞退员工。 辞退怀孕女员工的处理方法和赔偿措施如下: 1、员工怀孕并不需要单位批准,谈不上隐瞒,所以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以怀孕为借口。公司岗位本身录用的女员工,并非要求一定不能怀孕。怀孕是人身权利,单位也无权限制; 2、相关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承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时,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3、关于女职工“三期保护”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所作出的普遍性规定。但是依据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即使劳动者在“三期内”,同样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