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瞒怀孕入职的女员工怎么处理 |
释义 | 隐瞒怀孕入职的女员工处理方法: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但并不是所有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行为都属于欺诈; 2、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里强调劳动者需要如实说明的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果劳动者隐瞒的情况正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如员工谎报学历或工作经历等与岗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则该劳动合同可视为员工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3、而女员工怀孕是其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女性享有的基本权利,怀孕与否也不是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因此单位如果以员工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而辞退员工,显然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合法辞退员工: 1、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严重违纪,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员工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而拒不改正的; 5、员工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的; 6、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在员工无过错时,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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