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1)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7)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收费标准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3、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一、云南省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现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由法院根据案情,法院判决如果全部败诉当然是全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有一部分诉求得到支持,各承担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