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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男子手术被动错地方致残法院判医院无责
释义
    他是个优秀的中学语文教师,四年前因一次手术,声带便出了问题,就不能正常教学了!26日下午,身为湖南省衡南县茅市镇初中的教师罗某,提起同事王某某连连叹息,为了能使得同事能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他还在网上发了个帖子,争取大家的支持。
    同时罗某将电话递给了王某某,而王某某的声音低沉沙哑到几乎听不到的地步,说之前他曾先后到医院投诉,接着到石鼓区法院起诉,经多次开庭审理,最终2008年10月得到了一纸败诉的判决书,法院判决医院无责,今天上午我去衡阳市中院提交了申诉材料!
    四年前一次手术导致他不能正常说话
    26日下午,网友罗某在红网论坛发了一篇帖子,叙述同事王某某的遭遇,2006年5月,王某某去了衡阳市一家医院,医生为他动手术,手术开错地方了,2008年7月14日王某某到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因市医学会没有鉴定结论而没受理。
    2009年6月18日王某某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同年,10月16日,石鼓区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领取答复材料,同日,他向法院呈递了领取病历资料认定意见副本的申请书,法院同意到档案室查阅,可档案室已经没有了这份诉讼材料。
    疑点一:B超单和诊断记录显示有差异
    罗某提供了医院出具的B超单和诊断记录,也即是原告王某某的证据,B超单上显示甲状腺无异常,手术记录中被告诊断原告为甲状腺肿块,以证明被告诊断错误,对此,衡阳市石鼓区法院2008年8月出具的一份判决书上,也有予以确认。
    疑点二:被告医院伪造原告出院签名?
    王某某还指控医院医生冒充他的签名,伪造《出院小结》,对此,王某某提供了一份医院的说法,并有书面证据,上写:内容属实,实习同学代签,不是患者本人书写,特此说明,刘XX,2008年6月11日。关于这一点,判决书上提到被告医院对此无异义。
    疑点三:法院认为有效的鉴定材料失踪
    另外,王某某提到,法院根据终止医疗鉴定书的意见作出判决,而法院认为有效的部分,材料已经查不到了,其中有一份《关于领取病历资料认定意见副本的申请书》上石鼓区法院的人签字,2009年10月16日同意查询,同年10月28日,则称是未复印案件材料,应无此文书。
    对此,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爱民表示,既然是终止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无权出具鉴定意见,而法院又根据《终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函》中认为有效的专家意见作出判决,另外《终止鉴定的函》也没任何鉴定组成员签名,这是,明显严重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明确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疑点四:原判决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爱民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也就是说,在医疗侵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申请人接受过被申请人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那么就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申请人所受到的损害与被申请人没有因果关系。
    欧爱民教授表示,然而在本案中,原审法院竟然在判决书中写道: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其声嘶是因为被告方的过错行为所致。原告要求赔偿30万元没有任何依据。显然违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举证责任,该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明显的错误。
    衡阳中院:很重视此案,将认真按程序办
    4月27日下午,潇湘晨报记者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了联系,立案厅的乐庭长解释说,26日王某某来申诉案件,当时她就在现场,目前的了解还是申诉人提供的材料,并称我们有程序的规定,要按程序办事,一定会认真办理的。
    同时,乐庭长介绍说,我们的程序是这样的,当事人申诉,我们有接待信访的,需要登记,主管的副庭长签字,然后我们安排专人对案件复查,把所有的案件材料调过来,然后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之后讨论是立案还是驳回。
    当问及是否决定立案时,乐庭长称暂时还没,立案时间估计会快一点,具体的时间我这里给不出来,我们昨天才接到案件,我们对案件没有审查,不好表态,还要进行初审。本周五会把接访的情况给主管副庭长审核。另外,医院还有一个鉴定的问题。要根据申诉材料,和理由,还要核实其真实性,但我们会抓紧。我们对此很重视,这种对基层法院不服的案子也很多。
    一、通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状怎么写
    行政诉讼状原告:刘某,女,年月出生,住所,联系电话:。被告:某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第三人:张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原告不服xx县人民政府【x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事项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月日,原告公婆家宅基地上面的一棵老枣树被李某家的人砍掉了。原告的公婆一家因此与李某家发生争吵,继而互骂互殴。原告赶集回来,正好看到李某的妻子张某追赶自己的丈夫马某某,为了制止事态的发展,解决矛盾,原告从中间把马某某与赵某隔开后进行劝架,这时邻居拨打110报警,打架双方被某派出所的民警从现场带到派出所,事件才结束。事情发生后,某县公安局对原告家的马某、梁某、马某某、马二某四人都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二天并处罚款五百元行政处罚,对原告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对打架的另一方李某夫妻二人没有进行任何处罚。原告认为自己没有殴打张某,张某是自己躺在地上假装受伤,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论不当。原告不服某县公安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依法向某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某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复【xxxx】号)维持了该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某县公安局对原告作出的该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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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0:19:50